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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讲第十章(一)

时间:2013-01-10 18: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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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10.1 银行从业人员与客户
10.1.1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银行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业人员所处的岗位或其承担的职责有所不同,但对银行业务应有全面了解,尤其要对本岗本职工作有较为专业、深入的理解。对一些重要的业务岗位或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来说,具有广博的知识、专业的技能以及相当的从业经验更是履行其职责的前提条件。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任职资格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对银行业一般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及从业资格,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有关的法规。
三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10.1.2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此处的规避是指为逃避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以及程序性规定而采取的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法定义务、掩盖非法或违规事实的行为。
银行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庞杂,总而言之,实际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及监管规则大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适用于所有营利性机构的法律法规:如会计、税收、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所有经营性企业具有广泛适用性,银行也不例外。
2.直接与银行和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有关监管规则和指引。
一般而言,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包括授权性规定,也包括禁止性、义务性或程序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从事的行为,如不得进行洗钱活动,一旦违反,违法行为人将面临刑事或行政上的处罚;义务性规定是法律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的行为,如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经营性、生产性企业依法照章纳税。程序性规定是指法律法规中有关从事某种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履行审批或备案的规定,如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必须向银监会申请代客理财业务资格。
银行违反禁止性、授权性或程序性规定将会对其产生直接不利的后果,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特别留意这些规定。
10.1.3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10.1.4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原则,即信息收集限制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表明目的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性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负责任原则。
10.1.5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从业人员有两个方面的义务:
1.主动避免利益冲突。如主动避免参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项目;主动避免任职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岗位。
2.在利益冲突发生之时,应申请回避或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信息,以确保交易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这些行为有时还会给个人带来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
1.不执行有关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性规定,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优于一般交易的贷款,或以优于一般交易的条件与关系人达成交易;
2.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执行回避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时不做任何披露而参与业务经营决策或交易处理;
3.不当利用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同事关系,向客户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4.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在没有明确的内部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购买本机构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5.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以明显优于其他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为亲属或朋友等提供金融产品,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
6.同时承担着其他社会职务或在其他机构兼职工作的银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其他机构获取优于一般消费者的利益,或有利用其在其他机构兼职的便利,为所在机构获得明显不适当的利益。
10.1.6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当其所在机构为上市银行之时,获知有关本机构的内幕信息。
2.在履行基金托管、账户托管或其他义务的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
10.1.7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10.1.8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10.1.9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10.1.10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10.1.11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10.1.12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10.1.13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10.1.14 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依法协助执行与保护客户隐私是两项看似矛盾的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为维持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出于私情,不协助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依法对客户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执法行为,甚至为客户通风报信或协助转移客户的资产,使执法行为无法进行;
二是忽视客户隐私保护的法律和内部管理规定,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客户的存款信息或交易信息向其他不应该知道的人透露,造成客户与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三是不了解各个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执法的权限,协助一些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的查询、冻结、扣划行为,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资产损失,并最终使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产生声誉上的风险;
四是不了解协助执行工作的法定程序以及内部工作流程,不严格审核协助执行的法定手续,或不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及时向内部相关部门寻求支持。
10.1.15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10.1.16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10.1.17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成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10.2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10.2.1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10.2.2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10.2.3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10.3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10.3.1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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