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19 14:42:10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 概述
2.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它要求证券发行者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依法实行自律性管理。
证券机构
3. 证券机构
(1) 证券交易所
(2) 证券公司
(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5) 证券业协会
(6)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中禁止交易的相关规定
4. 《证券法》中禁止交易的相关规定
(1)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①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②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③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④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⑤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⑥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证券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是一种欺诈交易行为,是证券违法的一种常见形态。《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内幕交易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内幕信息。
①《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了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②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需要两个构成要件,即“重大性"和“未公开性",对何为“重大影响"以及“未公开"法律并无进一步解释,但《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作了具体列举:“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有三种形式: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虚假陈述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虚假陈述行为,即发行人、承销商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故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二是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6)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八十二条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5. 证券交易结算账户管理
6.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1) 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
(2)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3) 内部交易的民事责任
(4) 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