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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大纲个人理财19

时间:2011-09-19 14: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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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有一定的资本,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向分行拨付营运资金,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三性”原则,即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一,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所作的任何资产业务须以安全为第一要旨,其主要业务——放款业务必须有效关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要求其提供有效担保,非有十分把握,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以保障贷款资产安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只能投资国债资产,而不能投资公司债券,以保证银行资产在投资上的绝对安全。 

 

第二,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适应银行的支付能力。银行的放款应当对长期贷款、中期贷款和短缺贷款保持适当的比例,其中还应特别注重银行保持一定的流动资产,以应付支付还债的需要。流动性资产是指在1个月内能够变现(收回来)的放款和国债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在1个月内要偿还的负债。 

 

第三,效益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须仔细核算银行利润,利高的资产项目多做快做,利薄或者无利的项目少做或者不做,以保证银行资产收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和其客户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金融活动中,遵循平等民事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 

 

(6)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3.《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业务的分类:

 

(1)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主要包括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发放贷款。 

 

(3)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一项银行中间业务。 

 

 

 

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人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

 

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二是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银行业监管措施有哪些? 

 

(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7)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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