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四川成都大邑县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46人公告(一)

时间:2013-09-09 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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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408号)的有关规定, 拟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6名,本次公开招聘为编制内招聘,招聘的人员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方式、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应聘人 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相关要求。

(3)在编在岗人员应聘,须征得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2.具体岗位招聘条件详见附件《大邑县2013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和人数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大邑县2013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三、报名

1.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1)时间: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9月17 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2)地点:大邑县晋原镇温泉大道疾控中心内卫生局大楼(卫生局2楼人事教育科)。

报名人员现场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近期小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其它相 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查后退还本人)。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同时领取面试通知书,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方可参加考核。

2.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招聘岗位、应聘资格条件及要求报名。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招聘岗位。应聘人员本人的有效毕业证及其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资格条件要求相符。

(2)报名时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应该真实完整,任何环节如发现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3)应聘人员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在公开招聘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应聘人员因联系电话有误、通讯不畅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4)如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期间身份证遗失不能及时补办有效证件的,须持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鲜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面试

1.面试时间:见《面试准考证》。

2.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3.面试由大邑县纪委监察局、大邑县人社局组织。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五、体检及考察

大邑县纪委监察局、大邑县人社局依据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按照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体检、考察由大邑县纪委监察局、大邑县人社局和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安排在二甲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以申请一次复检,复检安排另外一家二甲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本人承担。

因进入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进入体检。

考察工作参照成人办发〔2004〕109号文件规定执行。因进入考察人员本人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额,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进入体检和考核。

六、公示

按照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人员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七、聘用及报到

1.拟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拟聘人员如系非在职人员,由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拟聘人员应在招聘单位规 定的时限内向单位报到。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弃权。

3.本次直接考核招聘的人员,受聘后5年内不得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必须在 5周年及以上聘用合同期满后,才能按有关规定流(调)动到其他事业单位。

4.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5.因逾期未报到和试用期不合格而缺额的不再递补。

八、待遇

招聘的事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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