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8 13:41:10
九、师资型博士后配套激励金的发放办法
师资型博士后配套激励金的具体发放办法和形式,由博士后所在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并可在本单位招收博士后的广告中进行宣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相关规定,在与博士后所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说明配套激励金的具体发放形式。
十、师资型博士后的服务期
师资型博士后留医学院或附属医院工作后,有关服务期事宜,由博士后所在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十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及解释权
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大学医学院及各直属附属医院。博士后申请者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对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学科专业可适当放宽进站年龄。本规定不适用于已在医学院或附属医院工作的在职人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汕头大学医学院招收师资型博士后的规定的通知》(汕大医〔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