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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家推荐信》(两位专家,各一式四份)。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统分统招博士生由博士毕业院校研究生院证明其身份,盖研究生院公章或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在职人员必须全脱产作博士后,证明材料盖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辞职人员必须出具辞职的证明材料,盖人事部门公章)(一式四份)。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一式四份)。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答辩决议书
(暂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者可请学位授予单位出具决定授予学位的书面证明或已通关论文答辩的决议书,证
(6)身份证复印件(新一代身份证需复印双面)(一式四份)。
(7)《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工作计划协议书》(一式二份)。
(8)《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式二份)。
如果是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申请者除(1)—(8)项材料各一式四份外,还需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一式四份)。
如果是申请企业博士后人员除(1)—(7)项材料各一式五份外,还需提交: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一式五份)。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一式五份)。
(3)《联合培
如果申请者是外籍人士,在提交除(1)—(8)项材料各一式四份前,还需由附属
以上相关表格可
申请者应在中
第十三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但年龄超过四十周岁或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情况的进站申请人员,须按以下特殊程序办理:
(1)博士后申请人员联系导师提交特批申请报告
(2)所在
(3)医学院博士后管理部门报医学院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进站材料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收到入站通知后,应按规定日期来各附属
第十五条 进站时书面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供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半年内不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按与所在单位联系导师共同商定的研究计划进行研究工作和教学工作,若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时,必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去下一个站继续做博士后。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若未能在两年内完成预定任务时,可由本人及联系导师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的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继续在站工作,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需一切经费均需自行解决。对申请延长者将从严审批。
第十八条 各附属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思想或业务工作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医学院博管办提出报告,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即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病、事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含)的;
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配偶子女问题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可以凭上海市人事局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
医学院原则上不负责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设立博士后专项基金(包括国家和上海按计划每年对博士后拨发的经费),主要用于:医学院给予各附属单位招收博士后的经费支持;根据考核结果医学院一次性发放博士后奖励和所在单位奖励。(具体参照医学院博士后考核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每人每年10-12万元,其中医学院承担3-4万元/年,附属单位承担5-6万元/年,导师承担2万元/年。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等。
博士后办理好落户手续后,附属单位给予建立保险账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缴纳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
第二十五条 医学院和各附属单位
第二十六条 医学院对通过考核的博士后导师追加培养经费。培养经费将根据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结果分期拨付,博士后中期考核合格医学院拨款2万元,后视出站考核等级再拨款3-5万元。导师可将此培养经费用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系医学院及各附属单位非编制的国家正式职工。在站博士后人员必须遵守医学院及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博士后人员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福利、津贴及社会保险等。博士后病、事假期的工资及福利等按医学院及各附属单位正式职工同样处理。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进站后的二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进站满一年和工作期满时,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具体参照医学院博士后考核条例),考核结果与博士后奖励挂钩,不同的考核结果对应不同的奖励,同
第二十九条 为使博士后研究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联系导师必须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博士后本人也要积极申请科研基金。
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办法》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2、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按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3、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管理办法按医学院和本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承担的课题,应在出站前全部完成,每项课题都应按任务要求写出总结报告。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条 在站期间(进站后二个月和出站前二个月内不办理出国)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审批可出国参加与其研究工作有关的国际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不超过三个月),但不能申请到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应按时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二条 所在单位要组织好博士后的出站考核及评审工作。邀请5-7位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博士后的工作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并由所在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定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通知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将调档函发至医学院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调档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六个月后,到医学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全国博管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如下: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一式四份);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定向委培回原单位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写明“回原单位”,无需盖章;落实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必须要有接收单位意见或接收函,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一式四份)。
(4)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接收函(一式四份)
(5)身份证复印件(新一代身份证需复印双面)(一式四份)。
(6)《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两份);
(7)《博士后出站考核表》(一式两份)
(8)《出站博士后联系卡》(一式一份);
(9)博士后出站情况统计表(一式一份);
以上相关表格可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前应将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书面总结报告、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在站期间工作照等交所在单位,作为博士后档案资料保存。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逾期三个月无故不办理正常出站手续者,作自动退站处理。
第九章 博士后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由于医学院实行了职务聘任制,凡留医学院的博士后人员的高级职务聘任工作,纳入医学院统一组织的职务聘任工作中。凡出站后不留医学院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工作评审时,由评审小组可根据其业绩和水平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规定实施后,解释权归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二、本规定自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考核条例
为提高医学院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上一个新台阶,激励医学院博士后科研人员在工作期间多出成果,特制定本条例。
博士后在站期间考核主要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前考核三个环节。
一、考核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医学院博士后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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