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22 12: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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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务发展需要,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妇产科医师2名、实验室技术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选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选聘职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公告及《选聘职员计划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对报考学历的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须与职位要求一致。低学历者不能报考要求高学历的职位,高学历者可以报考要求低学历的职位,但必须符合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若职位有学位要求的,高学历者必须具备高学历相应的学位。例如:职位要求最低学历本科、最低学位学士,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均要求法学,则研究生学历专业 为法学的报考人员必须相应具备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学位。 (2)职位要求为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的,报考者为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在职党校学历的不能报考;职位未要求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学历的,深圳户籍报考者具有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或在职党校等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可以报考。 (四)对报考专业的有关要求: (1)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具体请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见附件)。 (2)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规定的学历层次相对应。如职位要求学历为“研究生”,专业为“数学”,若报考者本科的专业为“数学”,但研究生的学历为“物理”,则不符合要求。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名: 1.受过党纪、政纪、刑事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2008年3月以来参加国家、各省或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大学在读期间必修课和限选课有不及格科目的人员; 4.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5.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 6. 2013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7.现役军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或投递资料报名的方式报名。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17:00止。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人事科(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十一区爱龙路6号,邮编:518172)。 (四)资格初审相关要求 报名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核人员验证,并提交复印件。 1、材料: (1)必须材料: ①妇产科医师职位材料:报名者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选聘职员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及年限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②实验室技术员职位材料:报名者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选聘职员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2)参考材料:报名者除须提供(1)必须材料外,可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能力介绍资料、论文、科研成果、荣誉(奖状)证书等,供选聘单位择优时参考。 2、要求:所提供的审核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报名资格。 三、考试与考察 (一)根据报名情况,按每个职位拟聘人数的3倍择优确定考试人选,报名人数不足拟聘人数3倍的,所有报名人员均为考试人选。 (二)考试:由龙岗区妇幼保健院组织。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察对象确定:按考试成绩高低排序,从高到低按拟聘人数1:1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四)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五)考察合格者为体检人选。 四、体检、资格复审、公示、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一)体检 体检人选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报名表相同的相片一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拟聘资格。 体检由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组织,龙岗区卫生局具体落实。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 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对体检合格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 考核、体检、资格复审均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 (四)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者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 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6号等文件规定的,办理聘用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从考 核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 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少于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经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聘用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经公开选聘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2号)规定的基本养老和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 (二)选聘相关资格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3年3月31日。 (三)本公告由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5-89551023(龙岗区卫生局)、0755-28933059(龙岗区妇幼保健院)。 附件: 1、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计划表 2、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报名表 3、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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