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四川平昌县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体检和政审考察公告

时间:2015-11-11 14: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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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昌县2015年10月公开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体检和政审考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体检

1、体检资料准备

请参加体检的考生(具体人员点击浏览)于2015年11月12日上午9:00带上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到平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五楼人事股填写体检表。

2、体检时间

2015年11月13日。

3、体检费用

体检费300元,由参加体检人员自行承担。

4、体检要求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 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参加体检的考生请于2015年11月13日上午8:00到平昌县天使广场集合统一参加体检。请参加体检的考生在体检前三天保持正常饮食习惯,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勿饮酒及食用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不进食、进水,保持空腹。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视为自动放弃,体检结束后的三日内未接到复检通知,视为体检合格。

二、政审考察

1、体检合格的考生请到平昌县人才交流中心开具调档函(在编人员开具商调函)到档案存放机构办理提档手续,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个人档案交平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五楼人事股或邮寄至平昌县人才交流中心。

2、体检合格的考生请在网上自行下载《平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审考察表》(以下简称《政审考察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根据自身情况持《政审考察表》到相关部门进行政治思想鉴定,加盖公章,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政审考察表》交平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政审考察工作由平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非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人档案和《政审考察表》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特此公告

原标题:关于平昌县2015年10月公开考核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体检和政审考察的公告

点击下载>>>

平昌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考察表.doc

平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审考察表

 

 

性别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曾用名

 

民族

 

报考职位

 

籍贯

 

本人身份(应届毕业生或社会、在职人员)

 

移动电话

 

现住址

 

婚姻状况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本人居民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职务(职业)

 

 

 

 

 

 

 

 

 

 

 

 

 

 

 

 

 

 

 

 

 

 

 

 

 

 

 

 

 

 

 

 

 

 

 

 

 

现实表现(遵纪守法情况、

道德品质修养、工作情况等)

 

 

 

 

 

 

 

 

被考察对象(签名):

          

所在单位或社区、村意见

 

 

 

 

 

签字(盖章)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签字(盖章)

   

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

   

计生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公章)

          

本表格一式三份,人社部门、用人单位、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此表必须由列入考察的报考对象本人(以下简称“本人”)如实填写本表首页全部栏目和“现实表现”栏并手写签名,若填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出,其责任由“本人”自负。

2.“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与报名时所填相同。

3.“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

5.“民族”要写全称。

6.“报考职位”应与招聘公告表述一致。

7.“籍贯”冠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填至县(区)。

8.现住址必须填写至街道门牌号或自然村。

9.“个人简历”填写本人学习、工作的主要经历(含最高学历,必须是取得国家认可有毕业证书的)自高中入学开始填写,格式为“×××××月至×××××  在何地做什么”,时间不得间断。

10.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指子女、配偶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母、舅姨等(以上含同源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11.“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由被考察的在职人员所在乡镇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填写,应届毕业生或社会非在职人员无需填写。

12.“计生部门意见”由被考察的已婚人员所在乡镇及以上计生部门填写,未婚人员无需填写。

13.“考察单位意见”由负责考察的单位填写“考核合格”或“考核不合格”,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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