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2023浙江衢州市江山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19人公告

时间:2023-06-16 15: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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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202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23〕11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江山市计划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1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23年报考普通高校,符合定向培养承办院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立志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的江山市户籍考生。

医学院校不招收色盲、色弱等色觉异常的考生;有晕血现象的考生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

二、承办高校及招生(招聘)计划表

(一)江山市定向培养(医学影像学)本科需求计划表

注:该专业定向培养2名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分配江山市中医院1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名。

(二)江山市定向培养(儿科学)本科需求计划表

注:江山市中医院、江山市妇幼保健院各1名。

(三)江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需求计划表

(四)江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求计划表

三、招生与招聘流程

202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工作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进行。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定向培养的本科和专科均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层次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一段线,专科层次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二段线。

1.志愿填报。符合条件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招生高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2.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体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自动放弃。体检后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应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江山市人民政府网公示3天。

4.公示无异议的,按招生计划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如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

5.招生院校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6.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名单抄送江山市卫生健康局、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山市财政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本科层次按每人4.6万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除外)、专科层次按每人2.6万元(衢州职业技术学院针灸推拿学专业视政策情况再定)的标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定向培养协议执行。

五、就业与待遇

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如期毕业并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按定向就业协议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农村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并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其在农村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在服务期间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员额报备)待遇,具体事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咨询电话:江山市卫生健康局0570-4015273、41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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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高校及招生(招聘)计划表

2023年6月14日

原标题:2023年江山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jiangshan.gov.cn/art/2023/6/16/art_1229080708_3663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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