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2 18:32:41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报考岗位
职位代码
现户籍所在地
档案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就业类型
□已就业 □未就业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统招学历)
学历层次
学历性质
资格证书类别层次及专业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1)
(2) (3)
本
人
简
历
诚信保证
1.本报名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完全明白本次招考的报名条件并保证本人符合本次招考的报名条件。
3.本人录取后完全服从分配。
4.本表所填内容如有不实,取消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资格审查
意 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1式2份,所提所有交材料复印件2份分别附本表后。
2.户籍所在地是指现本人户口所在地。
3.学历层次指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性质指统招非统招。
4、资格证书类别层次指中学教师、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专业指语文、数学等。
4. 个人简历从高中填起。
5.诚信保证需本人签字(手签,打印无效)。
6.所填内容务必真实、准确,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附件6
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 同志,申请参加2015年宜阳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我单位同意其报考,并保证其如被录用,将配合办理其档案、工资、党团关系的转移手续。
该同志在我单位的工作起止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
该同志在我单位的个人身份为(工人、村或社区干部、机关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实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其他)。
我单位的性质为:(机关、事业、企业、其他)。
我单位的级别为:(省级、州级、县级、乡级、不属机关事业或国企单位)。
单位名称(章) 主管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中的相关选项请用“√”进行选择。
2、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或村(社区)工作的人员以毕业后的劳动合同签署或报到的当月计算起始工作时间。
| 附件7 | ||||
| 2015年宜阳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试讲教材目录 | ||||
| 职位 | 教材名称 | 年级 | 出版社 | 版次 |
| 高中数学 | 数学 | 必修1 | 人民教育出版社 | 2007年1月第2版 |
| 高中英语 | 英语 | 必修1 |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2009年3月第4版 |
| 高中物理 | 物理 | 必修1 | 人民教育出版社 | 2010年3月第3版 |
| 高中化学 | 化学 | 必修1 | 人民教育出版社 | 2007年3月第3版 |
| 高中生物 | 生物 (分子与细胞) |
必修1 | 人民教育出版社 | 2007年2月第2版 |
| 高中思想政治 | 思想政治 (经济生活) |
必修1 | 人民教育出版社 | 2014年3月第6版 |
| 高中历史 | 历史 | 必修1 | 人民教育出版社 | 2007年1月第3版 |
| 高中体育 | 体育与健康 | 必修全一册 | 人民教育出版社 | 2009年3月第3版 |
| 高中音乐 | 音乐鉴赏 | 人民音乐出版社 | 2009年7月第1版 | |
| 高中信息技术 | 信息技术基础 |
高一年级用 |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 2011年6月第1版 |
| 高中美术 | 美术鉴赏 | 人民美术出版社 | 2009年5月第2版 | |
| 宜阳县委党校 | 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 | |||
附件8
2015年宜阳县事业单位招录考试专业分类
一、财会金融类:财务管理、会计学、金融、证券、审计学、投资学、财政学、税务、税收、统计学、银行学、保险等;
二、中文类:汉语言文学、文秘、对外汉语、中国语言文化、应用语言学、新闻学、哲学、逻辑学、伦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等;
三、法律类:法学(含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方向法学)、诉讼法、知识产权法、法律(事务)、国际法、刑事司法、监狱学、律师、涉外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公安法制等;
四、景观类:园林、景观学、风景园林、景观设计、城市园林(设计、管理)、园林绿化、园林技术等专业等;
五、电气电力类:电力(电气)工程、电气自动化、电站自动化、电站测控、变电运行、高压输配电线路、(电力)线路运行、电气技术教育、微电机、电机与电器、各类电力(电气)自动化、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电厂热能动力装置、火电厂集控运行、水电站及电力网、供用电技术、电网监控技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农村电气化技术、电工(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等专业等;
六、计算机类:计算机、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信息、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信息资源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等。
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