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06 15:29:26
3.订立合同。人事科代表医院与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签订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4.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待遇需面议的,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5.拟应聘我院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反映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论著目录及学术论文检索号(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学术论文目录包括作者排名、题目、杂志或会议名称、年卷〈期〉等)。
(2)重要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以及重要社会学术团体兼职情况。
(3)已完成的和在研的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本人作用(主持或参与)、项目来源(国家级、省部级、囯际合作等)、经费总额、研究意义及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地位。
应聘者提交的以上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后,医院将予以辞退。
(二)引进方式
正式聘用并入编。
七、服务年限
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从签订服务合同之日算起。
八、考核与管理
(一)对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实行合同管理。由医院与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对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由医院人事科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的,经人事科核实后,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收回相应的待遇: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3.触犯刑律的;
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全职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在聘期内不得以全职方式受聘于其它单位。
(五)医院为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
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违约责任
1.合同服务期未满不愿继续在本医院工作的,将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退回剩余的科研经费,停发每月特殊津贴和房租补贴;
(2)全额退还已领的安家费和特殊津贴,并按已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
(3)已经租住或免费居住医院(含学校)住房的,退还租住或免费居住的医院(含学校)住房。
2.在服务期的第3年内甲方组织专家对乙方进行第一次考核, 在服务期的第5年内进行第二次考核,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合同期内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要求的,将按以下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第一次考核达不到工作基本目标要求的,要进行谈话,停发每月特殊津贴。
(2)连续两次考核达不到工作基本目标要求的,停发每月特殊津贴并提前解聘,全额退还已领的安家费和特殊津贴,并按已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服务期内,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院规,受到学校、或医院解聘处分的视为违约,须全额退还已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并按已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
(七)引进到学校的高职称、高学历人员在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上班的按【右医院字2013(81)号】文件实行。差额部分由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补齐。
九、人才培养
(一)本院教职工(含学校编制在附院上班职工,下同)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部门同意后提交人事科汇总,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与医院签订协议合同后方可报考。
(二)本院教职工报考本校本专业统招类硕士研究生的,涉及科室人员教学及医疗工作安排,必须经科室主任同意签字并提前一个月到人事科登记备案;特殊专业或特殊人才跨科室或跨专业报考本校统招类硕士研究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部门同意后提交人事科汇总备案,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本院教职工攻读国家和自治区特殊政策的有关人才培养计划(如“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博士的,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由医院发给财政工资,其他费用自理。其他优惠待遇参照医院当年人才引进政策相应条款执行,其中安家费发放额=应发安家费—读书期间已发财政工资总额。回医院工作服务期为8年。
(四)本院教职工考取本校统招类研究生的,医院保留其人事劳动关系。但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在其读研期间的第一年里按脱产处理,只发给财政工资;对于专业型研究生,在其读研期间的第一个半年里按脱产处理,只发给财政工资。攻读研究生所需费用自理。
(五)本院教职工考取校外统招类研究生的,停发工资福利待遇,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毕业并取得学位后,愿意回医院工作者,按当年医院引进人才政策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属重点学科或特殊专业、特殊人才,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攻读校外统招类研究生的,医院保留其人事劳动关系。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在其读研期间的第一年里按脱产处理,只发给财政工资;对于专业型研究生,在其读研期间的第一个半年里按脱产处理,只发给财政工资。攻读研究生所需费用自理。
(六)本院教职工在职攻读暨南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者按《暨南大学与右江民族医学院联合培养临床医学研究生资助办法》(右医附院院字[2010]39号)文件执行。
(七)本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均不享受医院引进人才政策待遇。但每次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3个月者,享受如下相关政策待遇:
1.我院在职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一次性奖励税前8万;如在规定的服务期内(8年)通过学习达到:
(1)第一层次的A类人才标准并完成第一层次的A类人才的工作目标和责任 ,则再一次性奖励税前50万。
(2)第一层次的B类人才标准并完成第一层次的B类人才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再一次性奖励税前30万。
(3)第一层次的C类人才标准并完成第一层次的C类人才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再一次性奖励税前20万。
(4)第二层次、第三层次或第四层次人才标准并完成相应层次人才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再一次性奖励税前10万。
2.博士毕业后获得学历学位双证者,医院再一次性奖励税前3万元。
3.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人员,属在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上班者(含学校编制在附院上班人员),由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执行本条政策。
十、附则
(一)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在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主要由人事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人事科代表医院对此项工作进行计划、协调和监督;科研科负责对各级人才的科研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及负责重点(建设)学科重点人才与相关经费的核实;教学部负责人才培养相关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科室作为此项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具体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总务科负责对人才所居住的医院住房进行协调、安排、管理和监督。
(三)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上述人才的专业技术档案,每年对他们进行一次考核评议,并于服务期满对合同内容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原《右江民族医学院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培养和引进办法》【右医院字(2009)40号】文件自然废止。
(五)本《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修订)》为准。此前医院与各级人才已签订有服务协议(合同)的按原服务协议(合同)办理,其中未明确之处,参照本办法处理。
(六)本实施办法由人事科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