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浙江瑞安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聘20人公告

时间:2015-06-19 17: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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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36号)精神,为加大我市基层人才配备力度,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将我市2015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向培养岗位方向和招生(招聘)对象

1.岗位方向:面向农村社区岗位培养(指瑞安市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2.招生对象:2015年报考普通高校理科,立志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瑞安户籍考生。其中报考定向培养本科层次的须达到第二批录取分数线,报考定向培养专科层次的须达到第三批录取分数线。

二、定向培养层次、专业和计划

1.本科层次:临床医学专业2名,预防医学专业2名,中医学专业2名。

2.专科层次:临床医学专业6名,护理专业8名。

三、定向培养承办院校

1.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临床医学本科、中医学本科,学制五年。

2.浙江中医药大学:预防医学本科,学制五年。

3.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临床医学专科、护理专科,学制三年。

四、招录与招聘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进行,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原则上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瑞安市卫生局。

2.瑞安市卫生局会同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瑞安市卫生局网站”、“瑞安人才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瑞安市卫生局商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按招生计划1:1比例与体检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3.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4.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瑞安市卫生局、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录取者不影响第二批或第三批院校的正常录取。

五、学习费用补助

经院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人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由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其中本科层次临床、中医、预防医学专业学员,按4.6万元/5年/人标准予以补助;专科层次临床医学、护理专业学员,按2.6万元/3年/人标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如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由瑞安市卫生局商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统一分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并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服务期间享受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类人员待遇。

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护理专业人员需参加全国统一的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聘用合同期满仍未取得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取得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体事项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七、其他事项

1.填报志愿时间:见浙江教育考试网。

2.由于本次招录时间紧,考生在填报提前批志愿后七天内不要离开瑞安市范围,以免影响招录,否则后果自负。

3.体检、签订就业协议等有关事项详见“瑞安市卫生局网站—通知公栏”、“瑞安市人才网”,不再另行通知。

欢迎广大考生踊跃报名,咨询电话:65812915(瑞安市卫生局医政科)。

原标题:瑞安市2015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瑞安市卫生局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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