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13 09:14:59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紧缺类和高层次事业编制医务人员6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思想品德素质好,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行端正,事业心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二)户籍不限。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和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5月25日以后出生),具有中级职称资格的年龄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0年5月25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年龄放宽至50周岁以下(1965年5月25日以后出生)。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须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五) 本县卫生计生系统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六)各职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象山县2015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医务人员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工作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5年5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3.报名地点: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楼会议室(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39号)。
4.报名要求:报考人员下载并填写《象山县2015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2,一式一份),并按要求携带以下材料到现场报名。应届生须携带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生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一底版1寸彩色正面近照4张;历届生须携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寸彩色正面近照4张。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并接受资格审核。
5.注意事项
(1)因本次招聘的均为紧缺类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与招聘职位数比例原则上要求达到3:1;若不足3:1的,按符合条件的考生人数进入考试程序。
(2)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考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须真实有效。凡信息失实,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4)新聘用人员需服务满5周年后(不包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方可申请交流到县外。
(二)考试。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面试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考场统一设在丹城城区。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面试满分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若成绩相等,再进行加试,依次类推。面试主要测试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面试时间定于5月26日。
(三)体检、考察。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各招聘指标1:1的比例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入围考察,考察工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体检和考察标准及程序参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定于5月27日。
(四)公示、录用。考察合格者进入拟录用人员名单。拟录用人员名单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xsrlsb.gov.cn)和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www.nbxsws.gov.cn)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不影响录用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手续。
三、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录用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www.nbxsws.gov.cn)发布。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被发现不符合报考录用资格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解决。
3.如体检、考察、公示过程中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4.新录用人员按照《 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并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经考核合格的,聘用在公告明确的相应岗位等级上,并在新一轮岗位设置前不予调整岗位等级。
5.新录用的毕业生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补充意见》(象卫党[2008]21号)文件精神,应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相应的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不能获得的,按该文件精神办理。
6. 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7.本次招聘录用工作受县人力社保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65796632(县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电话:65725951(县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8.未尽事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65763924、65778090。
原标题:象山县2015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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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县2015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医务人员计划表 | |||||||
| 序号 | 招聘单位 | 招聘职位 | 岗位等级 | 所需专业(方向) | 学历学位 | 其他条件 | 招聘人数 |
| 1 | 宁波市第四医院(县第一人民医院) |
临床、医技 | 专技十二级 | 临床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急诊医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0 |
| 2 | 神经内科 | 专技十二级 | 临床医学或内科学(神经内科方向、介入治疗) | 硕士研究生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3 | 麻醉科 | 专技十二级 | 麻醉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4 | 检验科 | 专技十二级 | 医学检验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2 | |
| 5 | 护理 | 专技十二级 | 护理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7 | |
| 6 | 男护理 | 专技十三级 | 护理学 | 大专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7 | 院感科 | 专技十二级 | 预防医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8 | 县第二人民医院 (县红十字台胞医院) |
临床 | 专技十二级 | 临床医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7 |
| 9 | 急诊科(ICU) | 专技十二级 | 急诊医学、临床医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2 | |
| 10 | 超声科 | 专技十二级 | 医学影像学、临床医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2 | |
| 11 | 放射科 | 专技十二级 | 医学影像学、临床医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12 | 麻醉科 | 专技十二级 | 麻醉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13 | 中医科 | 专技十二级 | 中医学 | 硕士研究生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14 | 药剂科 | 专技十二级 | 临床药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15 | 护理 | 专技十二级 | 护理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2 | |
| 16 | 县中医医院 | 放射科 | 专技十二级 | 医学影像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17 | 放射科 | 专技十三级 | 影像技术 | 大专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18 | 超声科 | 专技十二级 | 医学影像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19 | 护理 | 专技十二级 | 护理学 | 本科及以上 | 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资格 | 1 | |
| 20 | 县第三人民医院 | 临床 | 专技十二级 | 临床医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21 | 影像科 | 专技十二级 | 医学影像学或临床医学(医学影像诊断方向)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 22 | 县老年医院 | 针灸推拿 | 专技十二级 |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 | 大专及以上 | 具有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资格 | 1 |
| 23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检验科 | 专技十二级 |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 硕士研究生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24 | 县妇幼保健院 | 儿童保健 | 专技十二级 | 临床医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1 |
| 25 | 乡镇卫生院 | 临床 | 专技十二级 | 临床医学 | 大专及以上 | 具有执业医师及以上职称资格 | 1 |
| 26 | 临床 | 专技十级 | 临床医学 | 本科及以上 | 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资格 | 1 | |
| 27 | 预防医学 | 专技十二级 | 预防医学 | 本科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4 | |
| 28 | 放射科 | 专技十三级 | 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 | 大专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3 | |
| 29 | B超 | 专技十三级 | 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 | 大专及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3 | |
象山县2015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报名表
报名序号: 填表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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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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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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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寸正 面免冠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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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 |
上述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声明人(签名): 2015年&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