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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一是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科研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补贴。对出站后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享受期3年,同时按4:3:3比例分3年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二是加大市外人才引进力度。企事业单位从鹤山市外新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3年生活补贴:
①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
②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人才,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③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才,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实施在职人员提升工程。
对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提升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取得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才,一次性奖励5000元。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1)加强高技能人才载体建设。对获批设立的“江门市技能名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元,并对相关名师、技能大师给予每人每月津贴1500元,享受期3年。高级技师生活补贴、江门市首席技师补贴、技能名师工作室补贴、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补贴具体按照《江门市高技能人才培育资助办法》(江人社发〔2016〕495号)执行。
(2)大力培育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紧紧围绕“一城三中心”建设需求,完善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资助办法。落实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鼓励我市劳动者主动提升职业技能,对我市劳动者晋升职业技能可享受最高3500元补贴。对培育引进装备制造业、大数据、物流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技师,分别给予每月800元、500元技能人才补贴,享受期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7.实施鹤山名师名医培育工程。推行“鹤山市名师名医”培育工程,获评为鹤山名师、鹤山名医的,可享受每月1000元人才特殊津贴,享受期3年,具体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优先推选鹤山名师、鹤山名医参评江门市名师、江门市名医,对符合《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488号)条件的江门市名师、江门市名医,在我市工作期间同时享受鹤山名师、鹤山名医人才特殊津贴。(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工程。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培训机制,选送市内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重大人才工程创业人才到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学校、先进产业园区学习培训,着力培养打造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工商联;协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9.大力推进鹤山智库建设。以我市产业发展为导向,继续实施鹤山市市管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为打造“一城三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此前获选继续在我市工作或在我市单位退休的,按原标准执行。建立鹤山市人才科技大数据,发挥人才智库的聚合优势,促进人才资源、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对接。(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二)健全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10.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高端人才可通过直接引进、公开选拔、聘任、挂职等办法,进入党政领导岗位和公务员队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鼓励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事业单位引进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等我市急需引进的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测评考核并提出聘用意见后,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对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暂无空缺岗位的,可申请特设岗位聘任。(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编办、用人单位)
11.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摸清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精准引进我市重点产业项目急需紧缺人才。建立我市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对符合我市目录名单的人才,可免予公开招聘进入我市事业单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三)做优做强各类人才创新平台。
12.推进博士后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鹤山分中心”建设,做好博士后在我市创新、创业、实践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搭建博士后与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平台。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工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13.抓好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省级、江门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新获批省级、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具体按照《关于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江科〔2017〕68号)执行。(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2)对初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补助。对新建江门市级以上孵化器和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进行补助,新建孵化器面积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面积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江科〔2017〕65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江科〔2015〕106号)执行。(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四)完善人才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14.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型人才激励。经认定或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博士、博士后或留学归国人员到我市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将我市小微企业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20万元人才创新奖励金;创新型人才促进我市产业发展的,根据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给予最高奖励5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激励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和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奖励暂行办法》(江科〔2017〕67号)执行。(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15.开展留学归国人才回乡创业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具体按照《江门市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496号)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工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五)优化人才生活服务保障。
16.实施人才安居工程。采取提供购房补助或发放租房补贴的方式,分类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对符合《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494号)条件的,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高1000元/天标准补贴。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满3年首次在我市购买住房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购房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购房补助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100万购房补助;
(2)获江门市一级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除外)给予50万购房补助;
(3)获江门市二级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购房补助;
(4)获江门市三级高层次人才给予10万购房补助。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17.开展人才贴心服务。
(1)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入学的,凭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可按其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期间患病已进入大病报销的,给予社保医疗保险报销外年度最高限额10万元的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促进各类人才相互交流。组织高层次人才开展多形式活动,提升人才的文化认同感、地域认同感,增强人才的归属感。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协办单位:团市委、市总工会、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三、工作要求
18.加强统筹和协调。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培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探索建立人才政策实施的跟踪评估、修订完善工作考核及通报机制。制订人才资源统计和定期发布制度。实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动和分工负责制。探索建立各镇(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各部门单位等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各项人才工作目标任务的全程跟踪督查,将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9. 保障人才资金投入。
(1)建立人才优先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文中所列资金属于江门市级配套的资金,按《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属鹤山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承担比例按照人才及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多渠道加大人才工作资金投入。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培养人才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和人才创业扶持制度,不断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
本方案提及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我市现有人才政策与本方案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办法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我市原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所涉及的上级文件如有重新修订,按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本方案由鹤山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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