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014年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局招聘37人公告(一)

时间:2013-12-19 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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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我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制工作人员37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灶医院)、红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旗医院)为区卫生局管理的镇级卫生院,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财政核拨,主要承担三灶、红旗镇域内的医疗、保健、公共卫生等工作任务。

二、招聘岗位、人数、范围及对象、应聘条件及酬薪待遇

1、招聘对象为现从事医疗或护理等工作的社会人员,共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37名,具体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详见《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局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被聘用者为合同制职员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按《珠海市金湾区基层医疗机构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珠金卫〔2012〕40号)执行。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表格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下载);

2、报名时间: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10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00,星期六、日除外)。

3、报名地点:珠海市金湾区行政办公中心大院门口区信访局窗口(地址:金湾区湖心路口区政府办公中心大院门口信访大厅,联系人:吴小姐、何先生,电话:7263853);

4.报名材料:①《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局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制工作人员报名表》(附表2);②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和执业证、计生证明、工作和培训经历有关佐证材料等复印件(原件备验);③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贴在报名表上及制作准考证)。

5、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各岗位参加考试人员。参加考试人员名单于2014年1月13日20:00前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6、注意事项:①报考人员参照《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或《研究生专业参考目录》进行报考,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岗位的专业要求,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②报考者不能用新、旧版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实践技能测试),成绩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实践技能测试)成绩×50%,设定总成绩合格线为60分,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1.笔试(满分100分)。主要测评考生理论素养、专业知识,笔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当天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如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比拟聘人数不足3:1时,正常开考,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合格者不进入面试环节。

—— 笔试时间及地点:在公布笔试名单时一并在金湾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2.面试(实践技能测试)(满分100分)。按拟聘人数3:1确定参加面试(实践技能测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比拟聘人数不足3:1时,面试正常进行。面试采取实地技能操作的形式,主要测评考生的业务能力、工作技能和语言表达能力等,当场评分,现场公布技能测试成绩。面试(实践技能测试)结束后,计算考生考试总成绩, 总分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依总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考察及体检人选。各岗位考察及体检人员名单,于考试结束后当天在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面试(实践技能测试)时间及地点: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在金湾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考察、体检、录用

1、考察: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表现、业务能力及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进行资格复查。经考察或者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可递补,详见下文。

2、体检:经考察合格的考生到招聘单位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可递补,详见下文。

3、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将在金湾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期满,招聘结果经主管机关认定后,办理拟聘人员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不入编,不办理调动手续。

5、签订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7263853,联系人:何先生,监督或投诉电话:7263028;

(二)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进入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1.应聘人员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2.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3.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4.拟聘人选放弃聘用或不服从安排者;5.拟聘人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6.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章规定不准聘用者;7.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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