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4 09:14:41
道德品质修养、工作情况等)
被考察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或社区、村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计生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考
察
单
位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格一式三份,人社部门、用人单位、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此表必须由列入考察的报考对象本人(以下简称“本人”)如实填写本表首页全部栏目和“现实表现”栏并手写签名,若填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出,其责任由“本人”自负。
2.“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与报名时所填相同。
3.“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
5.“民族”要写全称。
6.“报考职位”应与招聘公告表述一致。
7.“籍贯”冠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填至县(区)。
8.现住址必须填写至街道门牌号或自然村。
9.“个人简历”填写本人学习、工作的主要经历(含最高学历,必须是取得国家认可有毕业证书的)自高中入学开始填写,格式为“××××年×月至××××年×月 在何地做什么”,时间不得间断。
10.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指子女、配偶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母、舅姨等(以上含同源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
11.“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由被考察的在职人员所在乡镇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填写,应届毕业生或社会非在职人员无需填写。
12.“计生部门意见”由被考察的已婚人员所在乡镇及以上计生部门填写,未婚人员无需填写。
13.“考察单位意见”由负责考察的单位填写“考核合格”或“考核不合格”,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