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9 11:16:18
(一)应届毕业生录用手续
应届毕业生(包括办理暂缓就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往届毕业生,下同),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有关政策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手续,见习期1年。见习期间人事关系由天河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实行人事代理,管理费由本人承担。
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人事 档案转入天河区卫生局。试用期满后、在未聘用前,执行九级职员待遇。
应届毕业生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二是毕业1年后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考试次年取得医师资格证的。
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不予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由本人自行处理。
应届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后,按有关规定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按专业技术岗位兑现待遇。
(二)社会人员录用手续
社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录用,并按有关规定确定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相关待遇
所有新进人员,一经聘用,均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编制管理
正式聘用后,区属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占用事业编制,不办理入编手续,但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进人员可办理入编手续:
1.具有硕士学位且取得全科医学方向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科医师;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
(五)我区不负责办理录用人员的配偶及子女的调动、工作安排等问题。
七、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已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员等级高于应聘岗位等级的,如被录用,均按招聘岗位中标明的岗位等级和省、市有关规定聘用。报考人员一经报名,视为接受上述条件。
(二)请提前办理资格审查所需的一切材料。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附件2中的专业、学历学位、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以报名。
(四)考试、体检时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将取消考试、体检资格。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如已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据此解除合同。
本公告由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天河区卫生局组织人事科020-85108324(工作日9:00-11:30、14:15-17:00)。
附件:
| 附件1 | |||||||||||||
| 广州市天河区2013年公开招聘区属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岗位表 | |||||||||||||
| 序号 | 用人单位 | 经费来源 | 招聘 岗位 | 招聘 人数 | 笔试开考比例 | 面试比例 | 资格条件 | 笔试类别 | 备注 | ||||
| 专 业 | 学历学位 | 年龄 | 其他条件 | ||||||||||
| 本科 | 研究生 | ||||||||||||
| 1 | 广州市天河区区属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财政 核拨 | 内科住院 医师 | 26 | 1:2 | 1:2 | 临床医学(100301) | 临床医学-内科学(100201)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士或以上 | 1.本科学历的或初级职称的,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的,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 3.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的,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 | 1.具有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范围为内科; 2.已完成或2014年7月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医疗机构书面证明。 | 卫 生 类 | |
| 外科住院 医师 | 26 | 1:2 | 1:2 | 临床医学-外科学(100210) | 1.具有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范围为外科; 2.已完成或2014年7月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医疗机构书面证明。 | ||||||||
| 五官科住院医师 | 1 | 1:2 | 1:2 | 临床医学-眼科学(100212) 临床医学-耳鼻咽喉科学(100213) | 1.具有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范围为五官科; 2.已完成或2014年7月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医疗机构书面证明。 | ||||||||
| 妇产科住院 医师 | 7 | 1:2 | 1:2 | 临床医学-妇产科学(100211) | 1.具有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范围为妇产科; 2.已完成或2014年7月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医疗机构书面证明。 | ||||||||
| 儿科住院 医师 | 9 | 1:2 | 1:2 | 临床医学-儿科学(100202) | 1.具有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范围为儿科; 2.已完成或2014年7月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医疗机构书面证明。 | ||||||||
| 口腔住院 医师 | 5 | 1:2 | 1:2 | 口腔医学(100401) | 口腔临床医学(100302) | 1.具有口腔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已完成或2014年7月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医疗机构书面证明。 | |||||||
| 1 | 广州市天河区区属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财政 核拨 | 医师 | 20 | 1:5 | 1:3 | 临床医学(100301) | 临床医学-内科学(100201) 临床医学-外科学(100210)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士或以上 | 1.本科学历的或初级职称的,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的,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 3.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的,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 | 应届毕业生 | 卫 生 类 | 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后,按规定兑现待遇;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按有关规定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专业技术岗位兑现待遇。 |
| 临床医师 | 20 | 1:3 | 1:3 | 具有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临床工作。 | |||||||||
| 主治医师 | 10 | 1:2 | 1:2 | 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临床工作。 | 须符合聘用条件,如职称外语、计算机等条件。 | ||||||||
| 总 计 | 124 | ||||||||||||
| 注:1.非广州市常住户籍(含从化市、增城市户籍)人员须符合《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中第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2.应届毕业生包括2014年6月毕业的学生及办理暂缓就业(有效期内)的往届毕业生。 | |||||||||||||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