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4 08:07:33
为了适应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开展我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专项工作。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清镇市2013年公开招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
乡镇卫生院考生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岗位,不减少该岗位招聘计划数;如通过资格复审人数少于岗位招聘计划人数的,相应减少岗位招聘计划;岗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招聘岗位有要求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报考岗位所需其他条件的资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须提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另行通知。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进行递补。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七、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另行通知。 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八、总成绩计算及其它事项 (一)总成绩计算 考生的总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所有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其他事项 1.如果某岗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2.参加面试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及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3.报考人员须参加报考岗位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九、体检 体检在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必须在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 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体检对象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体检过程中,体检考生对需当场确认的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当场复查结果由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 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应于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向清镇市招聘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3日不再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特殊情况在体检或复检时需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另行通知。 十、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或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是否属简章规定的不得报考人员,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核工作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核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作出考核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局报经市招聘工作办公室审定并确认后,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十一、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乡镇卫生院岗位分配 乡镇卫生院拟聘用人员具体岗位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拟聘用人员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择。总成绩并列者以笔试分数高者优先选择。聘用岗位选择只进行一次,一经选定,将不再进行调整。对不愿意选择岗位的拟聘用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