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7 17:46:31
【知识点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以自然 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 17 、18 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总则》第 19 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总则》第 22 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民法总则》第 20 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总则》第 21 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