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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四真题及答案(二)

时间:2015-09-07 21: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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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第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是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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