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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四真题及答案(二)

时间:2015-09-07 2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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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首席仲裁员某丙决定仲裁员某甲不回避违法。根据《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3.仲裁庭在研究所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公开审理违法。根据《仲裁法》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公开进行审理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事先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开审理的,不能公开审理。
  4.仲裁庭不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的作法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据此,仲裁庭应在开庭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报告的结论和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质证之后,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七题
  1.钱某触犯了三个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盗窃尸体罪和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
  2.钱某触犯这三个罪名中法定最高刑是《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个罪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302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和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都不能适用死刑。
  3.对钱某可以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贩卖50克以上的海洛因,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钱某贩卖海洛因达2500克,数量特别巨大,且又有盗窃尸体和欺骗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情节,应该处以死刑。
  第八题
  1.对王某应该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王某被判20年有期徒刑,执行13年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7年,王某在假释后第6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86条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盗窃汽车,数额巨大,虽然其盗窃行为在犯罪后第5年才被发现,也显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所以对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对王某的盗窃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86条、第71条和第69条的规定,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但王某的盗窃行为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自己交代的,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在对其盗窃行为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王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犯抢劫罪,应当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最后确定刑罚的时候,应当先将盗窃行为所处刑罚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按《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应该执行的刑罚。然后对其抢劫罪作出判决,将抢劫罪所处刑罚与前述数罪并罚后确定执行的刑罚,按《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第九题
  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将该罪犯交付监狱执行,但如果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朱某所判10年有期徒刑,雷某所判15年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而卫某所判1年有期徒刑应由看守所执行,以上三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B.章某所判管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C.雷某、朱某、卫某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应该和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
  D.对于雷某所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一起执行。对朱某所处罚金,应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在处理上有以下错误:
  1.人民法院审前初步审查时,无权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至于证据是否充足,事实是否清楚等实质问题,应留待审理阶段解决。法律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初步审查时,可以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第三日,就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183条规定,虽然王某、李某在宣判后表示不上诉,但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仍享有上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也可能在此期间提起抗诉,这时的一审判决还是没有确定和未生效的判决,不得交付执行。
  3.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将全案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一审法院应该将李某和王某也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
  4.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直接改判。
  5.一审法院重审案件,不能由原合议庭进行,而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6.原审法院宣布经重审后对张某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不得上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按一审程序进行重审,所作判决可以依法上诉和抗诉。
  第十一题
  1.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自己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中,造纸厂在受到行政处罚3个月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保局在起诉期过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全合法。
  2.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7款的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李某等人多次要求环保局履行其制止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环保局虽然给予造纸厂以行政处罚,但迟迟不予以执行,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法定职责,属于失职行为。
  3.环保局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次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污的,环保机关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本案中,尽管环保局已作出过罚款并责令停止排污的行政处罚,并且造纸厂已经履行这一处罚决定,但如果环保局认为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吊销造纸厂的排污许可证的话,完全有权利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次作出行政处罚。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两次处以罚款。所以,如果第二次行政处罚是罚款的话,环保局将受到《行政处罚法》的限制,不能再次对造纸厂进行罚款。
  第十二题(法律文书制作)
  行政起诉状
  原告:A商店,地址:甲市乙区东大街168号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甲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市工商局地址:甲市丁区xx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不服甲市工商局工商合字(1996)第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的,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甲市工商局工商合字(1996)第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第二项。
  2.请求判决甲市工商局重新作出合同处理决定,责令E厂返还我店向B厂支付的12000元房租,并赔偿我方因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万元。
  事实和理由:
  1.我商店在1996年8月与B厂(该厂1996年9月已与C厂合并为E厂,现地址为甲市丙区环海路8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房屋系B厂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允许擅自转租的,并且在合同签订后向B厂支付了三个月房租共计人民币12000元(有收据为证),对合同的无效没有任何责任。经济合同无效的责任完全在B厂,其责任应该由合并后的E厂承担。
  2.我商店与B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因侵犯房屋所有权人D厂的利益而无效,但并没有因此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3.甲市工商局工商合字(1996)第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第二项认为我商店与B厂签订的房屋租凭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确认我商店系故意所为,由此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将我方付给B厂的房租予以没收,这一决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省工商局复议后,以工商合复字(1996)第7号复议决定书维持甲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
  4.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综上所述,我商店认为甲市工商局工商合字(1996)第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第二款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书第二项处理决定,并判决被告甲市工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责令E厂将B厂从我厂取得的12000元房租返还我商店,并赔偿我商店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此致
  甲市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商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代书人:甲市××律师事务所××× 1997年10月10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A商店与B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
  3.甲市工商局工商合字(1996)第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1份
  4.省工商局工商合复字(1996)第7号复议决定书1份
  5.B厂向A商店出具的房租收具1份
  6.其他书件若干
  评分标准:
  1.诉状首都尾部格式正确可得4分。
  2.正文部分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部分,要求要点齐全,适用法律正确。共6分。
  3.文字通顺,无明显语法错误,无错别字,共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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