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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一真题及答案详解(二)

时间:2015-09-08 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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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规定?
  (2)按照《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该律师应受到什么处分?
  2、张小龙,男,16岁,系在校学生。该生由于经常打架斗殴,受到班主任老师赵军的多次批评,遂对老师怀恨在心。一天,趁老师睡觉之机,持刀将其刺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小龙提起公诉后,张小龙通过其亲属委托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为辩护人。与此同时,赵军委托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诉讼代理人,对张小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遂将张小龙的监护人张大龙(系张小龙之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大龙委托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为诉讼代理人。par张大龙为了解案情,通过其诉讼代理人杨某请主办该案的审判员乔某到明湖饭店“随便谈谈”。吃完饭后,杨某又拉乔某到咖啡厅娱乐。在娱乐期间,乔某告诉杨某,要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罪责,就需证明其精神不正常。杨某将乔某的意思转告了张大龙。张通过熟人到精神病医院开出了“张小龙患有妄想型精神病”的证明。杨某将这一情况通报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刘某。刘在会见被告人时,将这一情况向被告人作了暗示。张大龙怕被告人不理解其意图,又通过刘某带给被告人一封信(了刘某不知信的内容),指使其如何装精神病。par在法庭开庭前,张大龙的诉讼代理人杨某,因病重住院无法履行职务,解除了与张大龙的委托合同。张找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要求其为自己代理诉讼。李某考虑到自己代理的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而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调解,做双方的诉讼代理人,更有利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接受了委托。但直到法院开庭前,一直忙于其他事务,对此案无暇过问。par请分析并回答:
  1、该案中辩护人和各诉讼代理人哪些做法违反了哪些律师执业纪律?
  2、按照《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该案辩护人和各诉讼代理人中哪些人应受到何种处分?
  四、文书制作(本题14分)
  199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柳兴接到电话后,指使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由柳提供素材。沈完稿后由柳修改,二人合作写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9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该文使用真名写道:“徐勾当了劳模以后,增加了无穷魅力”、“本单位一位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俩人成双成对,经常在一起鬼混……”。《劳报》收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199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原文发表。《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以发表。《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月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月3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的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
  宋红在阅览室看到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天,精神恍忽,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1993年12月12日,宋红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柳兴答辩称:此文系沈亮执笔书写,各报社刊登,我只是说了说,提供了一些素材,我没有责任,责任应由沈亮和报社承担。
  沈亮答辩称:我与宋红素不相识,不存在侵犯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写此文章的素材来源于柳兴,文章也是柳指使我写的,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劳报》、《晚报》辩称:我们发表此篇文章,目的是在于新闻的批评监督职能。作者系记者,懂得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应由作者承担责任。
  《海报》、《科报》、《信报》等辩称:我们系转载,不是刊登者,转载不负审查核实责任。如该文对宋红构成名誉权侵犯,责任应由发表单位承担。
  经查: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系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核实。
  要求:1、请依上文内容为宋红代书一份诉状(代书人姓名请用××代替,勿用真实姓名)(8分)
  2、请针对两记者和各报社的辩称意见,写一份代理答辩要点,确定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6分) 

 

 

 

1995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一(答案)

 


参考答案:
  试卷一(上)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2分)
  1.对2.错3.错4.对5.对6.错7.对8.对9.对10.错11.错12.对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C 2.ABCD 3.BCD 4.C 5.ABD 6.ACD 7.C 8.ABD 9.BC 10.AC 11.ABD 12.BC 13.BCD 14.ABCD 15.D 16.BCD 17.AD 18.ABD 19.B 20.BC 
  三、简答题(每题4分,共12分)
  评分要求和说明:本部分所列的标准答案为考生回答该项问题的基本要点,答出该要点即可得分。如考生答案与本标准答案的个别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的意思符合本答案,亦可得分。
  1.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讲,是指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1分)。从狭义上讲,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1分)。法律责任一般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每点0.5分,共2分)
  2.(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1分)(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1分)(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1分)(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分)
  3.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需履行以下法定程序:(1)提供收养申请书(0.5分)及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1分);(2)上述文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0.5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0.5分);(3)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0.5分);(4)向民政部门登记(0.5分);(5)在指定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0.5分)。
  四、案例分析(第1题5分,第2题6分,共11分)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1分)。理由如下: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1分)。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1分)。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1分)。作为卖方律师,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1分)。
  2.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1分);(2)雇用的拖船费用(1分);(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1分)。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1分);(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1分)。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1分)。
  试卷一(下)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2分)
  1.对2.对3.错4.对5.错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ABD 2.ACD 3.C 4.BD 5.ACD 6.ABCD 7.AD 8.D 9.B 10.AC 
  三、案例分析(第1题5分,第2题11分,共16分)
  评分要求和说明:本部分所列的标准答案为考生回答该项问题的基本要点答出该要点即可得分。如考生答案与本标准答案的个别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的意思符合本答案,亦可得分。
  1.(1)①律师执业纪律要求律师在办案中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造证据等手段妨碍或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1分)。该案中,律师毁弃证据伪造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1分)。②执业纪律要求律师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1分)。该案中,律师先是指使委托人行贿,后又托人说情,并亲自行贿,此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1分)。(2)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对该律师应予以取消律师资格处分(1分)。
  2.①杨某帮助委托人请乔某吃饭并娱乐,是一种变相行贿。律师执业纪律规定,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审判人员行贿。(2分。昆违纪行为和执业纪律内容各占1分)。②杨某将乔某的授意转告了委托人,并将伪造证据的情况通报了刘某,实际上指使委托人制造伪证。执业纪律规定,不得诱使委托人制造、提供伪证。(2分。违纪行为和纪律内容各1分)③刘某对制造伪证听之任之,并暗示被告人,诱使委托人作虚假陈述,违反了执业纪律的上述有关规定。(2分。违纪行为和执业纪律内容各1分)④刘某为被告人传递信件,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关于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的规定。(1分。违纪行为和执业纪律的内容各0.5分)⑤李某同时作为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违背了律师执业纪律关于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代理人的规定。(1分。违纪行为和执业纪律内容各0.5分)⑥李某接受委托后,不尽职尽责,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关于不得对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的规定。(1分。违纪行为和执业纪律的内容各0.5分)⑦按照《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对刘某、杨某,应给予取消律师资格处分(1分);对李某给予警告或停止执业处分(1分)。
  四、文书制作(本题14分)
  评分要求和说明:本部分所列的标准答案为考生回答该项问题的基本要点答出该要点即可得分。如考生答案与本标准答案的个别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的意思符合本答案,亦可得分。民事诉状
  原告:宋红,女,×岁,住址,职业
  被告:柳兴,男,×岁,住址,职业
  被告:沈亮,男,×岁,住址,职业
  被告:《劳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晚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海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科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信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分)
  诉讼请求:
  1.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2.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现由:柳兴捏造事实,提供假素材,指使沈亮执笔,并以二人名义合作写成的《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他们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名誉权(1分)。《劳报》、《晚报》、《科报》、《信报》不行核实即予以转载,进一步扩散了侵害后果(1分)。众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我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痛不欲生,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1分)。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120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分别承担侵权民事责任(1分)。
  此致
  ××人民法院具状人:宋红
  附:诉讼状正本一份代书人:××× 副本七份1993年12月12日(1分)
  答辩要点
  1.被告柳兴捏造事实,提供素材,指使沈亮书写侵犯宋红名誉权的文章,对于侵权文章的形成起决定作用,应负主要责任。(1.5分)
  2.被告沈亮受柳兴的指使,不调查采访,书写侵犯宋红名誉权的文章,与柳兴有共同过错,应负主要责任。(1.5分)
  3.《劳报》、《晚报》对涉及真实姓名、载有明显侵权内容的稿件,不作核实,予以发表,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所谓“文责自负”的辩解,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驳回。(1.5分)
  4.《海报》、《科报》、《信报》,对于侵犯宋红名誉权的文章,不作核实进行转载,扩大了侵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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