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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解(试卷四)完美word版(三)

时间:2010-07-22 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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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二、(本题22分)

【预测对照】 :真题模考阶段A卷 试卷二  第16题  (p6)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21分)

【答案】 (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

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

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

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考点及易混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有期徒刑案件的

执行

【专家解析】:本题对于杨某的处理依据《高法解释》第275条第1款:“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对于董某的处理依据《高法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樊某的处理依据是《刑诉法》第208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答案】: 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考点及易混点】: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专家解析】:本题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答案】: 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考点及易混点】:全面审查原则和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专家解析】:《高法解释》第26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高法解释》第287条“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4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考点及易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专家解析】:《刑诉法》第21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第2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四、本题22分)

【预测对照】 真题模考阶段B 试卷三  、第1  p1
【考点】 租赁合同

【专家解读】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甲。

2.(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

2)应由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甲无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丙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五、(本题20分)

 【考点】:仲裁程序

  【预测对照】 真题模考阶段B 试卷三  、第80  p21

以及 试卷四 第三题 p1—2

【解析】 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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