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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历年试题精解5

时间:2011-10-08 12: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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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

  ★★★5.98.卷二。单。31991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参考答案」A

  「考查知识点」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按顺序进行,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起死亡宣告申请。

  「应注意的问题」在本案中,由于妻子提起离婚申请,故可以推定妻子不打算宣告丈夫死亡。因此,冯敏所在单位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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