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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重要名词解释

时间:2013-03-16 19: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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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1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1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1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1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14、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15、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16、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7、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18、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19、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20、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21、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22、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23、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24、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25、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26、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27、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28、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29、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30、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3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32、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33、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34、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法律 敎育 网

  35、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36、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37、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38、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39、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40、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41、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42、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43、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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