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试导航 ★ 

2012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复习大纲:公证的效力

时间:2012-09-09 19:49:01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事业编教师公务员等考试资料40G

公证的效力

1、证据效力。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未办理公证的,该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考试资料40G
【省市县地区导航】【考试题库导航】
 ★ 司法考试导航 ★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 

电脑版  |  手机版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