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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复习大纲: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二)

时间:2012-09-09 19: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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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必须依法纳税

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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