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3 17:06:37
B.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导致其重伤,李某在医院治疗期限,医生手术上有些微失误,李某的伤口感染死亡,张某需要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错误:如果医生在抢救时发生重大失误,就可以认定是医生重大失误这一介入因素造成的死亡结果;但是,如果医生的失误很小,李某之所以感染,主要因为张某下手太重,该行为本身存在导致结果加重的可能性,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张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甲入室抢劫,乙按照甲的安排在室外望风,甲在翻入被害人H家里后,发现H及妻子S均在家里,甲在主卧室制服被害人S后,到处搜寻财物。甲在使用暴力压制另一名被害人H的过程中,遭遇被害人反抗并大声呼救,即将H砍死。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跑,甲对乙隐瞒了杀人的事实,乙要对H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乙即使没有亲手杀H,也要对H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乙的帮助行为和H 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抢劫罪是重罪,在共同抢劫的场合,实行犯遇到被害人反抗时,对被害人使用杀伤的额暴力,并不是异常情况,而是经验上通常会出现的结果,因此,不能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在主观上,乙对H的死亡至少具有过失,甲事后隐瞒杀人的事实,对乙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没有任何影响。】
D.某毛笔制造工厂老板,将一些中国山羊毛笔交给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加工前这些毛笔必须消毒,但老板没有这样做,四个女工因为感染炭疽杆菌而死亡。事后发现,即便使用所规定的消毒剂消毒,仍无法杀死在当时欧洲并不曾有过的炭疽杆菌病毒。如果老板明知有病毒仍让工人加工制作上述毛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老板没有消毒的行为是过失,则老板无罪;【因为行为人应尽的义务是无效的义务,因此虽然违反义务制造风险,但该风险并未实现,因此,如果老板有故意致使女工受感染死亡,可成立杀人未遂,如果仅仅出于过失,则完全不可归责。】
E.医生甲在知道病人乙对奴佛卡因过敏的情况下,为乙注射了可卡因,结果造成了病人的死亡。如果能够确定注射同样剂量的奴佛卡因病人必死无疑的话,就可以排除医生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能够比较容易地得到证实,而且已经对行为对象带来了较之通常的危险明显要高的危险。该案不存在明显较高的危险。】
F.玩了一夜麻将的司机A因过于疲劳,驾驶面包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车睡觉,以13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的另一大货车司机B急忙刹车,仍然发生了相撞事故,并导致A及同车的C、D、E共四人死亡。但是,假设B以低于限速的10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B还是有极大可能会撞死A等四人。B不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事后的鉴定报告分析,由于A停车过于突然,B即使彻底履行注意义务,结果也极有可能会发生的,就不能追究B的过失责任。(周光权语)】
G.卡车司机甲未保持安全距离,而超越一辆自行车,车间距离只有75公分。在超车时,原本已经酩酊大醉的骑自行车者乙,因为醉得厉害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地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一个没有喝醉的被害人当卡车司机过近超车时,通常会向右闪,而不致被撞倒,也就是说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是否保持安全距离并不重要时,则 “卡车司机撞死骑车人案”中的卡车司机不可以过失犯进行归责。(周光权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