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5 19:41:55 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据传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行使 3、拘传的执行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上述两种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 (4)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充足的呗拘留人 (5)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3、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4、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5、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的比较 6、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三)拘留 1、拘留的条件和对象 2、人民检察院使用拘留的条件: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4、执行机关:仅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 5、期限: (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到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四)逮捕 1、逮捕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队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批捕,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有权批准逮捕。 201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