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5 19:38:25
刑事诉讼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主要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选举案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以主罪为标准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案件,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为辅。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是客观上不能行使的案件
4、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
5、特殊案件的管辖
(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按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确定。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的犯罪,由犯罪后该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没有管辖协定,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