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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政策有什么调整?
时间:2012-11-25 0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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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1998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来,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政策有什么调整?
答: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主要有:
1. 除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人员外,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也可按现行办法,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2. 将“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相关年限规定调整为“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年限,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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