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8 20:11:07
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3、监督管理的职能包括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4、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有关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
5、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6、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将施工、设计、监理、建设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三天内报监督机构备案。对查实的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可根据问题情况发出“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