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时间:2012-03-25 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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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1)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3)其他企业包括中央下属公司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办理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4、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得颁发许可证)

2)得转让、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日常检查。

对于以上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5、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冒用或者伪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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