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时间:2012-03-25 18: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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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有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责任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有科学设计

2)提出建议

3)承担后果的安全责任。

3、法律责任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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