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介绍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时间:2012-03-23 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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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大于物权登记)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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