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介绍 掌握监督管理

时间:2012-03-22 22: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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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监督管理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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