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

时间:2012-11-18 19: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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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
1Z303031起诉和答辩
(1)起诉
1)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方式
•书面形式《民事诉讼法》第109条1 款规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由此
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形式是以书面为原则的。
•口头形式虽然起诉以书面为原则,但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也可口头起
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见,我国起诉的形式是以书面起
诉为主,口头形式为例外。
3)起诉状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 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答辩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余件的,即立案,并于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到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
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1)答辩的概念
答辩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而对其予以承认、辩驳、拒绝的诉讼行为。
2)答辩的形式
•书面形式即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
•口头形式答辩人在开庭前未以书面形式提交答辩状,开庭时以口头方式进行的
答辩。
3)答辩状的内容
针对原告、上诉人诉状中的主张和理由进行辩解,并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即
揭示对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错误之处,对方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依据中的不实之处;提倡相
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
以便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
1Z303032诉讼管辖
(1)诉讼管辖的概念
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
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
定管辖。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
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它是划分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的基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设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横向确认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
上确认的。
2)地域管辖是根据各种不同民事案件的特点来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141]对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也是以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诉讼标的
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3)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有3 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
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
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采
取列举的方式予以确定;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人
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外,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专属管
辖的案件,不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的法院。此类案件只能由
法律所确认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此外,协议管辖也不能变更专属管辖的
有关规定。
4)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
属管辖。
法律还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l)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
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
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Z303033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概述
l)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的程序。
2)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包括执行的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担保和执行等内容。
•执行的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②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
事判决、裁定。③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先予执行的民事
裁定书;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执行管辖,是指各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限)人民法院执行管辖
因法律文书的种类不同而有区别。
①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即无论生效的裁判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均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开始执行程序。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
所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③执行中发生异议的处理,法律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
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
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④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时的处理。
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
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申请执行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
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移送执行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决定,将
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
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还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
仲裁协议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
1)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
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并依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对隐瞒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还债期间的债务利息;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划拨或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等。
(4)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
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
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
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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