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消防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时间:2012-11-15 20: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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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消防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Z30118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
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
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
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Z301182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
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
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1Z301l83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
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
防安全工作。
(2)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
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3)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
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
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
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
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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