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监督管理

时间:2012-07-20 21: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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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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