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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城建房产优秀范文1
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住建城建房产-公文大全
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脱贫攻坚第六次推进会议精神,圆满完成“两不愁、三保障”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脱贫攻坚任务,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安排部署,现就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危房改造清零行动
(一)农村4类重点对象最后精准核查工作
各乡(镇)要在今年核查的基础上,再次对辖区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筒称4类重点对象)进行“拉网式”核查,确保不掉一户,不漏一人,确保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4类重点对象的C、D级危房全部纳入危改计划,全部实施危房改造。4类重点对象中的无房户,由行政村和乡(镇)出具无房证明,纳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按照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要求组织实施。请各乡镇于7月13日前将《乡(镇)最后精准核查新增4类重点对象台账》,以纸质(加盖政府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县危改办。(今年已经上报,经县四部门审核比对通过,并已列入2018年危房改造计划的不再重复上报,本次只上报漏报的农村4类重点对象)
(二)已脱贫户仍居住危房农户的排查工作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已脱贫户开展“回头看”,对已经脱贫仍居危房的农户要开展全面排查,经鉴定所居住房屋为C、D级危房的,要立即实施危房改造。请各乡镇于7月13日前将《乡(镇)已脱贫仍居危房对象名单》,以纸质(加盖政府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县危改办。
(三)已实施过危房改造又成危房户的排查工作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2009年以来已实施过危房改造房屋又变成危房的农户进行排查,经鉴定所居住房屋为C、D级危房的,各乡镇要将排查结果上报县危改办。请各乡镇于7月13日前将《乡(镇)已实施过危房改造又成危房农户名单》,以纸质(加盖政府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县危改办。
(四)非贫困户疑似住危房或住危房的排查登记工作。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非贫困户疑似住危房或住危房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对于非贫困户家庭确因只有一处房产,确实在危房中居住的非贫困户房屋进行排查登记,经鉴定所居住房屋为C、D级危房的,要将排查结果上报县危改办。
对不符合改造政策又长期无人居住的危房(包括与子女合户合住的父母原住危房)要逐户设置公示牌说明情况。
对“父贫子不贫,子女有赡养能力”且子女在本村有安全住房,但老人在危房中居住的,其子女户口必须与老人合户,并一起居住,消除其危房;
请各乡镇于7月13日前将《乡(镇)非贫困户住危房名单》,以纸质(加盖政府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县危改办。
(五)明确责任。各乡镇为此次危房排查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排查精准,严防漏报、瞒报、误报,如因排查出现问题,追究乡镇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二、做好核减农户的公示工作
2018年5月,全县各乡镇共核查上报农村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任务共计5151户,在危房改造工作实施过程中,部分乡镇发现并向县危改办上报了一些因死亡、一户多宅、子女有安全住房(依法治孝)、在县城或集镇等地购房等原因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4类重点对象,需要进行核减任务量。各乡镇在核减任务量前,要将删减农户信息在村、乡(镇)两级公示栏中进行为期不少于三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公示材料及照片等资料报送县危改办,县危改办将依据乡镇公示材料,删除任务存量。请各乡镇务必于2018年7月6日前将公示资料报送县危改办。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各乡镇要认真按照《河南省农村危房加固技术指南》、《河南省主要类型农房基本技术要求》、《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统建)现场质量检查验收办法》、《河南省危险性房屋鉴定办法》,严格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组织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危改农户新建住房验收入住后,必须及时将旧房拆除,不得以堆放农具、杂物为由保留旧危房,确保农户住房安全。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危房改造要同步实施卫生厕所改造,实现人畜分离,改善农户居住卫生条件。
附件: 1.《乡(镇)最后精准核查新增4类重点对象台账》
2.《乡(镇)已脱贫仍居危房对象名单》
3.《乡(镇)已实施过危房改造又成危房农户名单》
4.《乡(镇)非贫困户住危房名单》
2018年7月1日
附件1
乡(镇)最后精准核查新增4类重点对象台账
经过我乡(镇、办事处)最后精准核查,以下共有户为精准核查新增4类重点对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低保户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户,符合条件要求。
乡(镇)长、书记双签字: (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户主
姓名
家庭
人口
身份证号
住房危险性等级
四类重点对象等级
改造
计划
1
2
3
4
5
6
7
8
...
附件2
乡(镇)已脱贫仍居危房农户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名称
村委会
村民
小组
户主
姓名
家庭
人口
身份证号
脱贫年度
现住房危险性等级
改造
计划
附件3
乡(镇)已实施过危房改造又成危房农户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名称
村委会
村民
小组
户主
姓名
家庭
人口
已实施危房改造年度
改造方式
现住房危险性等级
改造
计划
备注:1.已享受危房改造年度填写该户那一年已实施过危房改造;2.改造方式填写该户当时危房改造时是修缮或者新建。
附件4
乡(镇)非贫困户住危房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名称
村委会
村民
小组
户主
姓名
家庭
人口
全家拥有住房套数
现住房危险性等级
改造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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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住建城建房产-公文大全
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
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苏木镇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苏木镇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建设不得占用林地,确需占用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农牧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苏木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苏木镇政府督促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牧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和苏木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农牧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苏木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旗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旗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全旗范围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本《通知》下发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11〕153号)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达政发〔2011〕224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2.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3.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4.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6.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
1.拟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
2.签订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3.提出用地申请:经营者持申请书、设施建设方案,向苏木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4.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5.社会公示: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6.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7.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
8.审核备案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依据职能审核备案信息,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
二、经营者需提供的材料
1.用地申请
2.设施建设方案
3.用地协议
4.流转合同(涉及流转的需签订流转合同)
5.复耕协议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7.项目平面规划图并附具坐标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五份,分别由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苏木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各持一份。
附件2
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项目
单位
概况
项目建设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农户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项目
建设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用地面积(公顷)
用地属性
实施时间
项目建设
内 容
投资额(万元)
拟建
设施
情况
设施类型
设施用途
设施数量
建设标准
设施用地
规模(公顷)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实施用地
配套
设施
%
%
%
建设时间与
使用年限
填表人:
单位及单位
负责人签章:
时间:
注:1、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户的填户主姓名;2、建设标准指单位造价与设施结构
附件3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甲方需使用乙方土地,用于
项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用地范围位于苏木镇村
社,其四至界线详见项目平面规划图,该图需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用地类型、用途和标准
三、用地面积
生产设施总面积为亩。 农用地面积亩(其中耕地面积亩,天然草地面积亩,林地亩);建设用地面积亩;未利用地亩。
附属实施用地面积亩。农用地面积亩(其中耕地面积亩,天然草地面积亩,林地亩);建设用地面积亩;未利用地亩。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亩。农用地面积亩(其中耕地面积亩(基本农田亩),天然草地面积亩,林地亩);建设用地面积亩;未利用地亩。
四、复垦和补充耕地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复耕协议。
五、土地交还时间
用地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参照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办公用房、宿舍,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建筑物限于一层。自觉服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接受旗农牧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监管;如发生附属实施、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2.甲方使用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应将土地退还给乙方,并恢复土地原状。
3.甲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三方另行协商。若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
七、收回土地
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用地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设施用地补偿费总额为:万元(大写:元整)一次性缴给乙方。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由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报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备案。
甲 方:(章) 乙 方:(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丙 方:(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二、使用土地面积:亩,其中耕地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土地复耕履约金: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方按照“占一补一”补充占用耕地。并按照补充耕地要求缴纳当地平均前三年产值5-7倍的土地复耕履约金,并由丙方监管。
六、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
七、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经苏木镇、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复耕履约金)
八、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乙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复耕履约金用于土地复耕。
九、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甲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发包方(甲方):
住址:
承包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形式将座落,等级等,面积亩的承包地(其中:水地亩;旱地亩)流转给乙方从事设施用地,流转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的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受让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鉴证机关: (盖章) 承办人: (鉴章)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格式
备案编号:
申报单位(个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电 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建设 地点
土地承包情况
用地 面积
其中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
使用年限
起止时间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期满后1年内自行拆除地面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被用地单位
意见
。
签字:
责任人: 年 月 日
建设规划部门意见
苏木镇备案
申请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备案意见
国土分局备案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备注
完成备案后,方可动工,且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本表一式5份(用地方、被用地方、苏木镇政府、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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