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3 19:40:36
4.社会心态不健康,惟利是图的商业观、模糊淡漠的法制观是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少数企业、单位和个人惟利是图,为获得自身经济利益而不牺牲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择手段地进行贿赂;“财大气粗”者,具备以金钱开路获取更大商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实力。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将正常的公务活动演变为权钱交易的机会,视回扣为商业惯利,不惜以身试法。
5.监督制约不到位。我国经济资源由医疗、电信、金融、建筑、土地、交通等高度垄断行业的少数人员掌控,而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商业贿赂之所以愈益盛行,是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所致。
6.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头管辖,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对商业贿赂的打击不力,是商业贿赂犯罪不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商业贿赂,按犯罪主体不同,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不利于形成打击合力;二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贿赂行为难以处置,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贿赂的内容限于“财物”,其范围要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不正当好处”狭窄得多,不利于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行为的惩治。与此同时,打击未能形成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并赋予监督管理部门有罚款等处罚权,但实践中该行为的查处少之又少,有行政执法部门即使发现存在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往往也是通过内部处理,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也不主动将案件向有关执法部门移送,导致该查办的案件不能及时查办,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
7.管理制度不严格。一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漏洞,财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流于形式;二是财务制度不落实,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帐目管理制度不严,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三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转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不完善、或者未得到严格执行,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8.查处效果不理想。一是商业贿赂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发现和突破犯罪有很大难度。二是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帐现象普通,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信访、审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调配合机制相对滞后,利用行政执法机关等社会各界力量发现、举报涉嫌商业贿赂的线索机制还不够畅通,侦查手段单一。
9.价值观念背景因素。由于这些负责工程招标、物品采购的年轻人与供应商、承包商相比,经济收入差别大,而和这些人在一起“吃喝玩乐”又无疑是最令人羡慕,这样一部分人在拜金主义和不平衡心理影响下,容易产生犯罪动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吃喝玩乐”引发的犯罪动机是生理需要恶性膨胀的结果;而一部分人满怀抱负,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做“蛀虫”收受回扣,这种高层次需要的畸形发展有时也会引发犯罪动机。如据被告人杨某交待,其之所以向承包商索要高额回扣,最初的目的也是想在实现人生抱负的过程中早日掘到第一桶金,开办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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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教育背景因素。目前企业在廉政、法律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教育内容不全面,对教育对象重视程度不够,绝大多数单位把企业效益和培养职工业务能力作为重点,而法治教育工作则是走走过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企业人员缺乏正确的生活态度,道德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二是教育方法不当,采用的是灌输式教育和形而上学式教育,忽视了对人的理解力和创造性的启发,不利于调动人的求知欲和学习积极性。正如佘某在提审时最多的感慨那样“如果平时多学点法、多了解一些案例,自己就不会沦落到这个地步。”
11.企业制度背景因素。一是人事制度有漏洞,用人、进人往往人事部门主管一个人决定,缺少应有的调查了解;二是内部权力过于分散,这一现象在外资企业显得尤为突出,单一事项的决定权甚至不需要通过部门主管的审批,这种高效率的背后必然带来监督的缺失,如戴某、杨某在职务上都只不过是某光电的工程师,但他们处理废品的权限根本不需得到部门主管的批准;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单位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上级领导对下级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12.国家法律因素。我国虽然已有一些法规,但仍显立法滞后。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没有对商业贿赂行为专门界定,导致违法难究;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缺乏会计制度方面法规的有力支持等。
13.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商业贿赂秘密进行,往往知情人也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让知情人勇于举报。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导致举报人很可能受到报复。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很难受到保护。
第三题:如何从源头上整治商业贿赂,提出对策。
参考答案:
综合目前国内关于如何从源头上整治“商业贿赂”(包括一些政府文件的观点)的主流观点,戴斌老师建议广大考生可以参考以下关于“商业贿赂”的八个对策:
1.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念。以正面典型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爱岗敬业,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观,廉洁从政的权力观。加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道德观教育,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强化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2.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齐抓共管。必须认识到商业贿赂是一个社会问题,应由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必须坚持正确的治理方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必须采取有效的控防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处理好长期性和阶段性的关系。
3.狠抓案件查处,开展专项打击工作。鉴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不同领域和行业均程度不同程度地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应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行动,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倡导群众检举揭发商业贿赂犯罪,设立举报奖励基金,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积极性。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并通过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项活动,突出抓重点领域和行业,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纪典型并进行暴光。
4.完善法制体系。目前,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完善法律规定,构建惩治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工作机制。一是要研究修订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调整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修改完善行贿受贿的主客观要件,使其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明确区分正常商业行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二是要研究现行刑罚体系,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比重,强化刑法的惩治功能;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个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至少应包括财产性的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增设罚金刑,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使用范围。增大商业贿赂行为的成本,使行贿者和受贿者在法律制裁为着得不偿失,使商业贿赂在经济上失去吸引力。三是要调整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授权,解决案件管辖方面的漏洞,增强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5.整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着力实行企务公开,对重大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等项目实行“阳光操作”,杜绝幕后交易。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减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要对权力运行进行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对垄断行业、垄断部门的权力,通过建立有效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轨迹。要增强透明度,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和和监督权。要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6.建立信用准入制度。对从事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诚信档案查询系统,将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记入档案,以供查询。商业贿赂的主体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从事商业贿赂的企业在经营状况、资质和信用记录方面往往是劣迹斑斑。例如,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不还,银行最后只好划为呆账、坏账一笔勾销,他们往往采用行贿的办法获取银行贷款。如果其赖帐、行贿恶行没有被暴光,而且屡试不爽,那么正当经营的企业就会失去信心,很可能转而效仿,必须通过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将其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或者及时将其清理出去,从而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几率。
7.各行各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在内部,首先有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不能让个别权力集中;其次要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最后是要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虚心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8.建立协作机制,加大打击合力。各执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使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信息及时提供,从而形成信息共享,工作互动。并与有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定期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查处和打击商业贿赂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讨,结合实际,提出工作思路及对策,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和执法效能。同时,还要加强执法部门内部协作,使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商业贿赂线索能及时移送责任部门进行查处,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行动的整体合力。具体的操作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二是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作战,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全力。三是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治“贿”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斗争,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四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查询系统。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把搞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并实现全国联网,向社会开放,让搞商业贿赂者无藏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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