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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行测常识储备:民法-实际违约

时间:2017-06-05 18: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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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是考试常识判断部分的必考内容,但近两年公务员考试对法律知识点考查的侧重方向有所变化,即侧重于考查新法,考生应对新法重点复习。当然也不能放松对其他基础法律,如宪法、行政法等内容的复习。根据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点侧重方向的变化,我们将法律常识分为宪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该特定物灭失。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给付(即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以上就是法律常识中和民法-实际违约有关的知识点的简单整理,希望大家不要懈怠,日常多进行知识积累,冲击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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