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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告报考指南

时间:2020-07-11 07: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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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告  

甘肃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本《报考指南》是对《甘肃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甘肃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计划简表》(以下简称《职位简表》)中有关条款的补充说明,用于指导考生全面正确的理解招考政策。为避免在报名过程中出现失误,失去报考机会,报考人员务必在提交报名申请之前仔细阅读《公告》、《职位简表》及其附件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条件

  (一)202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能否报考?

  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7号)精神,自该方案下发之日起取消以往民生实事项目人员“试用期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工作岗位”的限制,可以正常流动。所以,只要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开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县区人社部门加注“同意报考”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可以报考。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是什么?

  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2020应届高校毕业生和2019、2018年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四)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公告》和《职位简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于资格复审时向招录单位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五)对专业和学位有何要求?

  按照《职位简表》,具有拟报职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对同时有学位要求的职位,还需提供学位证明。如学位证明显示专业与学历证明显示专业不符,以学历证明显示专业为准。

  (六)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有学位要求的职位必须提供学位证明。

  从1993年起,国家开始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该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在该网能查到的学历即为国民教育学历。

  (七)持有军队院校学历是否可以报考?

  由国家统一招生的军队高校学历可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非国家统招的军队高校学历,如经过教育部门认定,视为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其他国民教育学历。按照职位要求的学历层次,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各项资格条件,可以报考。

  (八)“基层服务四项目人员”如何认定?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村官)项目的,报考前向县(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报考;

  2.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全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资格复审时均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单位。

  (九)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如何认定?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职位计划。报考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资格复审时,应向资格复审单位提供国防部统一制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关于报名

  (一)考生报名时需要注意什么?

  1.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2.信息填报不实的,按提供虚假信息处理;

  3.信息填报不全,影响招录单位正常进行资格审核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尤其是各级各类在职人员隐瞒最低服务年限,在后续任何环节,无论是举报或查出,将取消报考资格。

  4.报考人员填报的个人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并随时保持畅通,后续任何环节和报考人员不能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

  5.报考人员务必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如因个人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盗用,致使无法报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三)报考某一职位资格审查未通过后,还可以再次报考该职位吗?

  报考人员报考某一职位资格审查未通过后,不可再报考同一职位。

  三、关于资格审查

  (一)报名期间,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报名期间的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单位和各市州考录办负责。

  (二)资格审查的时间有规定吗?

  各招录单位和各市州考录办在报考人员报名后24小时内提出资格审查意见。

  (三)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职位简表》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已经明确清晰,如确有其他疑问需要进行咨询的,请与该职位所在的招录单位或该职位所在市州考录办直接联系(各招录单位和市州考录办的咨询电话在《公告》中查询)。

  (四)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1.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人社部发〔2016〕85号),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

  2.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考试结束后,由专业机构进行试卷雷同检测,被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生,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相关规定,对其做出违纪违规处理。

  4.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将视情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通报。

  四、关于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应提交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在职人员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经招录机关同意,也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复审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报考人员随时留意各市州招录办和省直招录单位发布的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等有关消息。

  五、其他相关政策

  (一)报考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有何规定?

  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的报考人员,将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格。如果出现因报考人员所提供的联系电话号码错误、关机、停机、故障等情况,致使无法联系到报考人员,也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格。

  (二)报考人员在考试前遗失了居民身份证怎么办?

  遗失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报考人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未携带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过期均不能参加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

  (三)是否有公务员考试辅导教材和培训班?

  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过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XX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因考生登陆非官方网站,轻信虚假信息,参加培训等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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