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2 12:20:02
面试在9月15日前完成。 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前由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退伍兵证)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报考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要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的目测,凡有关材料只要信息不实的或达不到标准的,招录机关报请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司法系统警察职位(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 (三)筛选原则。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 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权重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即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笔试总成绩×60%+面试总成绩×40%。进入面试合格人员并经有关技能测试达标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教育考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拟录取人选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四)体检与考察。由市(地)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拟招录培养人选的确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统一进行公示。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 (二)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总分加10分。 (三)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院校。 (四)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五)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其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