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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甘肃省政法干警报名及考试相关事项(二)

时间:2010-07-02 12: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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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监督。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931)8826098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931)8632742,8632721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31)8632496 

 附件: 《2010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职位简表点击下载.xls 

 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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