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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西来宾市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体检公告(一)

时间:2014-07-14 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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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招考信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考试录用选调生简章》、《来宾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面试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来宾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1:1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

体检人员由招录机关负责通知。

一、体检时间

体检集中时间:2014年7月18日(星期五)、7月19日(星期六)、7月20日(星期日)分3批进行,各职位的具体体检时间详见《来宾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附件2)、《来宾市2014年考试录用选调生进入体检人员名单》(附件3)。

二、体检集中地点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楼3楼会议室(来宾市华侨投资区绿源路329号),可乘坐2路公交车到绿源路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站下车。

请入围体检的考生认真阅读《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注意事项)》(附件1),于体检当天上午7:00前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1张2寸近期免冠相片以及足够的体检费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般录用职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里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20号)等规定执行。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须报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按要求进行复检。

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对《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论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交复检书面申请。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除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外,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人选递补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应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应在接到体检通知的2日内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作随意放弃考录资格处理。招录机关要将随意放弃考录资格人员名单及时报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对体检中有反映或举报的情况,要迅速调查核实,在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没有作出结论前,涉及的职位暂不递补,在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女性考生若有怀孕的,应在本公告发布2天内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招录机关在体检前安排孕检,报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延缓所有项目体检。考生产后15天内需报告招录机关,4个月内需提出体检申请。

(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男性约315元,女性约340元,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当天当场统一收取。

(三)对于体检中违纪违规的考生,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给以不予录用或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凡考生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联系电话:

中共来宾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 0772-4278960  

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 0772-4278509

公务员录用体检考生须知(注意事项)

为准确反映考生身体的真实状况,确保体检顺利进行,请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下事项:

1. 体检前三天,注意正常饮食、作息(不熬夜、不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要禁食812小时,采血、B超检查完成后方可进食(考生自备早餐)。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考生个人自理。

2.体检当天上午7:00前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12寸近期免冠相片以及足够的体检费到达集中地点参加体检,并配合做好签到、身份核验、缴交体检费等工作。

3.签到前须将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后交给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并签字确认;体检结束后方可领取。拒不交出或隐瞒不交的,一经发现即作违纪违规处理。

4. 女性考生若有怀孕的,应在本公告发布2天内向招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招录机关在体检前安排孕检,报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延缓所有项目体检考生产后15天内需报告招录机关,4个月内需提出体检申请。已经怀孕或疑似怀孕的考生在体检前不主动告知体检实施机关怀孕情况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考生按体检编号进行体检,不得在《公务员体检表》和《化验单》上填写个人姓名,只能填写性别、年龄、病史等项目。有手术史的还须提供《出院小结》。体检时应放松心情,不要过于紧张(精神紧张可能会对血压、心电图、心率检查造成影响)。

6.体检当天应衣着宽松,不应穿印字、印花和有各种装饰物的衣服。女性考生最好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

7.留取尿标本时,请尽量在尿胀时取中段尿液。女性体检前注意清洁外阴,以避免污染。女性经期不宜留尿检查,请在月经干净后三天再补检。

8.妇科检查前请排空小便,未婚女性只需肛检。

9.近视者请自备眼镜。

10.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当日、当场复检项目的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的30分钟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检。当日、当场复检的结论得出后,不能择日或另选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当日当场复检结论为准。

11.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2.严禁打听体检医疗机构、体检医务人员、体检编号等保密信息。体检结果由体检实施机关告知考生,不允许个人查询体检结果。

13.体检表中所列项目都要检查,不得漏检、弃检。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

14.根据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定,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由体检实施给予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本次录用资格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5.体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体检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联系。

 

2.来宾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来宾市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序号 招录机关 准考证号 笔试成绩 面试成绩 照顾加分 综合成绩 体检时间
1 来宾市委党校 14122023620 124.30  80.20  3 207.50  7月20日
2 来宾市委党校 14122062610 121.60  79.40  3 204.00  7月20日
3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14122020626 130.00  82.10  3 215.10  7月20日
4  14122020601 128.40  81.20  3 212.60  7月20日
5  14122021515 130.20  73.10  0 203.30  7月20日
6  14122050602 122.10  77.30  3 202.40  7月20日
7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14122025417 119.50  68.20  3 190.70  7月20日
8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14122021602 116.10  81.90  3 201.00  7月20日
9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14101221209 112.00  70.40  3 185.40  7月20日
10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14122054502 137.00  72.20  3 212.20  7月20日
11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14122021007 123.40  84.20  0 207.60  7月20日
12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14122021710 106.00  73.00  3 182.00  7月20日
13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14122051715 126.40  74.10  3 203.50  7月20日
14  14122053118 113.80  80.40  3 197.20  7月20日
15  14122024226 113.80  75.10  3 191.90  7月20日
16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14122024120 132.10  82.10  3 217.20  7月20日
17  14122024209 128.80  79.20  3 211.00  7月20日
18  14122054924 131.90  75.40  0 207.30  7月20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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