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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常识判断】

时间:2016-09-28 0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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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_____
A: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 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来源:91考试网 91ExAm.org

单选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_____
A: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 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及解析: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甲乙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而甲作为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作为公司的财务部主管,甲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更大一些,因此甲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甲的犯罪性质定罪。所以,选项C正确。


本题所属考点-常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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