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7 11:25:57
1、单选题 “义利之辩”是我国古代伦理学上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争论的实质是把什么作为判断事物价值的标准。下列话语中主张以“利”作为判断事物价值的标准的是_____。
A: 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
B: 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C: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D: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考点文化常识 解析“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出自《管子•牧民》。意思是:人们粮仓充足才会懂得礼仪,丰衣足食才会看重荣誉和耻辱。说明的是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倾向于主张以“利”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故正确答案为B。本题相关知识点:1、“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的意思是一个真正有学问,以天下国家为己任的君子,只忧道之不行,不考虑生活的问题;比如耕种田地,只问耕耘不问收获。只忧虑自己的为人,并不担心是否贫穷。这是以“义”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2、“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指君子能够领悟的是道义,小人能够领悟的是利益。这是孔子提出的“义”与“利”对立的说法。并没有主张“利”作为判断事物价值的标准。3、“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指仁德的人,自己想成功首先使别人也能成功,自己想被人理解,首先要理解别人。这是孔子“仁”的思想的代表观点。
2、单选题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
A: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兼任监事
B: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C: 监事须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D: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考点企业管理解析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故正确答案为A。
3、单选题 生态系统是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_____。
A: 静态平衡系统
B: 动态平衡系统
C: 平衡态平衡系统
D: 固态平衡系统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考点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解析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的空间内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构成的一个生态学功能单位,即由生物群落和它的无机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动态平衡系统。故本题选B。
4、单选题 下列机构(简称)不属于我国民主党派的是_____。
A: 侨联
B: 民革
C: 台盟
D: 民盟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考点政治常识解析民主党派是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参政党的统称。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中国侨联是由全国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前身是延安侨联和全国侨联筹委会。故正确答案为A。
5、单选题 李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E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D区。2006年3月李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C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李某被留置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_____。①甲市E区人民法院②甲市D区人民法院③乙市C区人民法院④乙市B区人民法院
A: ②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考点行政法解析李某对处罚曾提起复议,但复议决定题干没讲,只能按维持来处理,其次,本案的行政处罚含财产与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不服,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为乙市C区,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限制人身自由地。户籍所在地即甲市E区,经常居住地题干中未涉及,只提到工作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为乙市B区,故对本案乙市C区、甲市E区、乙市B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正确答案为B。本题相关知识点: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它是以辖区为标准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其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