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1 06:52:02
1、单选题 判断社会进步的最根本标准是_____。
A: 社会秩序的稳定
B: 民主程度的提高
C: 自然环境的改善
D: 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D考点马克思主义 解析判断社会进步的最根本标准是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因为生产力是全部社会历史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而且它具有决定性。生产力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内容,生产力发展是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的根本条件,生产力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集中体现,是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根本标志。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D。
2、单选题 下列不属于哺乳类的动物是_____。
A: 蜂鸟
B: 鲸
C: 蝙蝠
D: 海豹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考点生活常识 解析蜂鸟是雨燕目蜂鸟科动物约600种的统称,是世界上已知最小的鸟类。鲸,世界上最大的哺乳动物,不是鱼,胎生动物。蝙蝠是翼手目动物的总称,翼手目是哺乳动物中仅次于啮齿目动物的第二大类群。海豹是肉食性海洋动物,哺乳动物。故本题选A。本题相关知识点:哺乳动物是动物世界中形态结构最高等、生理机能最完善的动物。与其他动物相比,哺乳动物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幼仔由母体分泌的乳汁喂养长大。
3、单选题 下列关于公文格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一项是:_____
A: 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两字组成,套红印刷
B: 主送机关又称抬头、上款,书写在标题之下靠左顶格位置
C: 附件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名称一般需加书名号
D: 印章是制发机关对公文生效负责的凭证。通常,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C考点公文相关概念解析本题选C。《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阿拉伯数字)和名称。附件名称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本题相关知识点: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如“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为“省发展改革委”,不能简称为“省发改委”。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都应加盖印章。
4、单选题 从2006年元旦起我国政府正式取消了延续2600年的农业税。我国农业税的征收始于_____。
A: 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
B: 战国时期的商秧变法
C: 秦朝的按亩纳税
D: 西汉的编户齐民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考点中国历史解析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左传》记载:“宣公十五年秋七月,初税亩。”“初税亩”按照字面来翻译,就是“开始按照土地每亩的单位来收税”,这是文献上最早的税收制度。解答本题时,可依据时间来推算,以2006年为起点,2600年前刚好是公元前594年,正是鲁国时期鲁宣公十五年,故正确答案为A。本题相关知识点:商鞅变法始于公元前356年,当时在位的国君是秦孝公。商鞅变法是一场封建地主阶级的改革运动,在经济上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促进了秦国封建经济和封建生产力的繁荣发展,为秦国的富国强兵乃至统一全国奠定了雄厚的经济物质基础。
5、单选题 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B: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 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D: 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免其部分责任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考点民法解析甲的行为构成了对乙相邻权的侵犯。在危及乙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乙可以根据紧急避险的规定砍掉树枝。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C项说法有误,树木及树枝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甲的。故正确答案为A。本题相关知识点:民法通则第1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