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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审查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有关机密和信息的;
2.利用工作便利,伪造有关资格审查资料的;
3.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审查的,或未经授权,擅自变更审核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4.资格审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五)资格审查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公务员局
2013年12月 27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2 月27日印发 |